2021/06/10 12:24:55 查看38587次 来源:彭小成律师
申请的主体:建设单位或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
业主包括:1、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4、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5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申请的前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申请的提出:
1、建设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之一起30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并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文件资料。
2、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成立业主的,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街道办事(乡、镇人民政府)处备有《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可以直接填写。
申请的回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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