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2017/01/19 15:05:21 查看328次 来源:叶文波律师

最高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一、冯某某故意杀人案

二、马某故意杀人案

三、杨某聚众斗殴案

四、官某某寻衅滋事案

五、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

六、杨某某杀老师案

   

一、冯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1996826出生)与受害人史某(199655出生)均是平山县外国语学校初三学生。二人曾于201212月份搞过对象,分手后还有联系。被告人冯某某不想和史某相处,便产生了害死史某的想法。201265日早晨,冯某某与史某相约见面后,来到平山县平山镇东街村高某某家闲置的空房,二人聊了一会儿并约定第二天再次见面。2012664许,史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平山镇锦绣花园南门,被告人冯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铁棍同史某再次来到高某某家空房。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互殴。被告人冯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史某头面部多次打击,致史某死亡。经鉴定,史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2611冯某某的父母带冯某某到平山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五天后,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父母带领下投案。到案后,冯某某对用铁棍将同学史某打死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当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法定代理人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部分已经撤诉,对被告人冯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早恋处理不当引起的严重刑事案件,也许本不该发生在两个花季少年的身上,但现实是残酷无情的。被告人不想和被害人继续谈恋爱,为了摆脱被害人,不计后果,残忍的将被害人杀死,害人害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这起案件中两个学生一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另一个则在一生最美好的时期锒铛入狱,失去自由。案件对两个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青春期是每个人由儿童到成人期的过度时期,它是人一生中最美丽、最动人、最关键的一段经历。因为这个时期的孩子感到自己长大了、独立了、有思想了,但是对很多事情还没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尤其是感情,所以在这个时期不要卷入爱情的漩涡。因此,学校和家长应当引导学生将更多的精力用到学习知识增长才智的道路上。

二、马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在唐山市丰南区职教中心上学期间因认为多次遭同班同学田某某欺负,心生不满。20136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事先购买了折叠刀,当日11时许返回学校,在校内钳工实习车间的西北角找到田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折叠刀连续朝田某某胸、腹部扎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心脏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委托学校领导报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马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已给付)。

(二)裁判结果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泄愤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马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委托学校领导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马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综合以上情节,可依法和酌情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本来宁静的校园不再太平,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在校园故意杀人的恶性事件,被告人马某因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选择了用极端方式发泄不良情绪,发生惨案,给双方家庭以沉重的打击。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交往难免有磕碰,尤其是在十六、七岁青春萌动的年纪,易怒、易冲动的特质,易将矛盾升级,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化解,易产生过激的行为。经调查分析,被告人马某性格内向,受挫后将困惑和痛苦积压于内心且长久无法释放,情绪爆发后实施了报复杀人的行为,无情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考虑到被告人马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杨某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2014111中午,中学生林某某将补习路上被已辍学同学哨某等人欺负的过程告诉其同学陈某某。当日晚20时许,陈某某召集已辍学的被告人杨某、张某等人找对方讨说法,在永辉超市旁边网吧楼下的小巷子内殴打了对方一名男子。随后被打男子电话召集人员,被告人杨某这方亦打电话召集人员,被打男子方通过电话叫被告人杨某等人到马尾步行街迪乐星KTV楼下。接完电话后,被告人杨某等人回住处拿钢管、砍刀等工具,并分乘四辆助力车至马尾区步行街迪乐星KTV楼下,看到KTV楼下有两帮人就追打。被告人杨某手持钢管与同伙在马尾步行街金海大厦的停车场将在校生杨某殴打致伤,张某等人在马尾步行街肯德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殴打致伤。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与同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量刑上,一是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案发后,其家属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三)典型意义

人具有群体性,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中学生喜欢与自己性格相近的同学组成小团体,一起学习、活动和玩耍,但因自我性格尚未稳固,容易受到其他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如本案就是一人被纠集斗殴而拉上其他在场同伴。中学生思想不成熟,辨识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应时刻警惕,谨慎交友,特别是与辍学的同学或带有刺青、吸烟酗酒等社会人员来往,尽量减少夜间在外活动,特别是避免在酒吧、KTV、网吧、烧烤摊、大排档、僻静的公园、灯光昏暗的街道等区域活动。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课余时间的管束,有效监管孩子的行为和去向,及时关心孩子的思想和情绪。

四、官某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32121时许,被告人官某某伙同蔡某某(在校生)等人在县实验中学门口无故用锤子敲打下晚自习回家的实验中学学生林某某,造成其头部受伤,经清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壹级。另查明,20143月份期间,被告人官某某伙同蔡某某(在校生)等人在清流县儿童公园路段、九龙桥头、红绿灯路口、校园门口多次无故殴打在校学未成年学生,先后导致五名在校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官某某已年满十六周岁,蔡某某等人未满十六周岁,因此被告人官某某被提起公诉。被告人官某某在凤翔街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官某某多次殴打在校未成年学生,酌情从重处罚;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官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校园暴力在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的同时,也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有的甚至仇视学校和社会,因此校园暴力的危害不容忽视。本案被害人林某某系未成年在校生,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面临危险时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因此对本案被告人官某某无故殴打在校未成年学生从重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的时期。因此,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惩治其犯罪的同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也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罪犯宽严相济的体现。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广大未成年人能吸取教训,主动学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也呼吁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源头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410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认为其被陈某某辱骂,纠集楼某某、黄某某(均为未成年女性),到光泽县某中学找该校学生陈某某(女,未成年)欲行报复,因陈某某警觉躲藏,林某某等人寻找未果。当日20时许,林某某通过他人将陈某某约出并带到光泽县某超市后面的巷子里,林某某与楼某某先后对被害人实施摔耳光、拉扯头发等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鼻子流血,此后,林某某叫被害人把衣服脱光,陈某某因害怕哭泣而不敢反抗,遂将衣裤脱光,林某红、与楼某某及在场的另二名女学生对被害人围观取笑。其间楼某某使用手机对陈某某的裸体拍摄了十余张照片,尔后将照片通过手机蓝牙传送给在场人员。当晚被害人陈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到医院就医,法医鉴定,陈某某的鼻部及面部的损伤为钝物伤,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手机中被害人的裸照删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某、楼某某系初犯,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以及案发时在场人员均为女性,被害人裸照被删除,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情节,结合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强制污辱妇女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花季少女,事件的发生令人震惊与痛心。审理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的父母均离异,二人自幼均缺少监护人的有效监管,祖父母对其过于溺爱,管教乏力,其处在青春期缺乏正确的引导,思维叛逆,行事任性,法制观念淡薄,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而被害人陈某某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明知林某某等人案发当日下午已到学校欲对其报复,当晚亦轻率应约外出,身处险境后亦不懂呼救、逃跑。本案再次提醒我们,为人父母者应当提高责任意识,不仅应当保障孩子的物质需要,亦应当重视孩子的心理成长,加强人生观的正确引导,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学校亦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尤其女学生应当懂得自尊自爱与尊重他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六、杨某某杀老师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系XXXXX区某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2014103110许,因被告人杨某某偷拿其他班级同学的手机一事,被班主任老师杨某叫到高一年级教师办公室书写关于此事的经过及思想认识的书面材料。随后11时许,因杨某要到高三年级授课,便又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高三年级的教师办公室内让其继续书写材料。中午放学后,杨某返回办公室。因杨某准备通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长到校,被告人杨某某便在自书的材料上写下我就公然的把杨某给杀死的字样。在被告人杨某某将手中自书材料递交给杨某时,其左手握住一把之前在该办公室笔筒内发现的水果刀,刺中杨某的右侧颈部。杨某起身拔出水果刀,被告人杨某某上前争抢,双方遂抓打在一起。被告人杨某某用脚踢杨某的大腿,用手臂将其压倒在办公桌上,右手抓起桌上的玻璃杯击打杨某的头部,又用手勒住杨某的脖子,将其压倒在地,用水果刀再次刺中杨某的颈部。杨某再次将水果刀夺下后二人遂僵持不下。其间,被告人杨某某扬言要杀死杨某。后周围闻讯赶来的同学及老师制止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并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未离开现场,在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某的头部、面部、颈部及肢体皮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杨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害人杨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5424,被害人杨某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经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杨某撤诉。同日,被害人杨某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同意谅解被告人杨某某,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经法院委托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如果判处非监禁刑罚在社区服刑,按规定纳入社区矫正,通过大家的关心、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教育,其社会危害性小,可以纳入社区矫正。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受老师杨某教育的过程中,未能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反迁怒于老师,持刀刺杀杨某,致其多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其他同学和老师的制止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且明知有人报警,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一个民族的未来,做好校园暴力案件在学生中的宣传工作,减少校园内暴力事件的发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大家都知道在学生阶段孩子的可塑性都十分强,所以我们要做的是认真深刻地分析校园暴力的事件的共性,建立纠纷的预防和救济机制来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总之,大家都知道毁掉一棵树很容易,可是要真正让一棵树健康成长就不那么容易的,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以及各方面的关心,大家转变原有的观念,真正学会去改变和接纳存在问题的学生,解决校园的暴力的最好办法是建立长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而不是等到出现了问题才来重视,我们需要专家和学者的研究成果来指导我们的机制建立,还有让心理专家和学者走入校园常态化,学校的领导班子也要警钟长鸣,居安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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