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首宗因骗保获刑的案件

2017/12/17 21:37:43 查看195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2017年12月8日,我的手机收到了东莞市社保局公布了东莞市首宗骗保获刑案件,孙某因骗保获刑九个月。以下为公布内容:

  骗保被判刑9个月,这些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

  2017-12-08

  近日,我市首宗因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正式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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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经过

  日前,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后,查处了一宗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案件。同时,我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中,东莞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股人孙某,把员工田某打伤后,提供虚假陈述,编造田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以东莞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涉案金额1万多元。

  本文图片请按标题在律师相册中查阅

  案件结果

  在调查核实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依法向东莞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追回骗取所得的工伤保险基金1万多元,并对其处以骗取金额2倍,共计2万多元的行政罚款。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已同步在“信用东莞网”、“东莞市信用信息双公示网”及“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目前孙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后,该起案件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当我在2017年12月8日,在东莞社保的微信公众号上看到这条信息时,长长舒了一口气,两年多过去了,恶人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回想两年前,被孙某打伤环指的甘肃省劳动者田某对我企盼的眼神,那眼神直到今天还令我记忆犹新,孙某的获刑,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受害者田某的安慰。在笔者代理的工伤案件中,这一宗案件的案情特别的突出,也是特别的疑难,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弄不好,结局不好收拾!

  2015年3月7日,一名来自甘肃的劳动者田某在调试产品时,出了小差错,被主管扭伤了一个无名指,骨折。厂里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了入院手续。后来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到医院做笔录时,公司拿着冒用者的身份证给田某,命令田某说这个身份证是自己的,年龄相差12岁,社保局的工作人员竟然看不出来!最后也竟然也被认定为了工伤,工人明知有诈,但是怕老板不拿钱治病,不敢出声。三个月后,伤情稳定了,他用手机上网,输入工伤的问题,找到了我,然后来到办公室委托我代理。

  这是我接的来自最远地方的劳动者。接到案子后,经过仔细地研究案情,制定了一套大胆的方案。

  2015年6月11日笔者和他去派出所报了案,明确要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在派出所双方做笔录好几个小时了,我和当事人还在派出所等候,对方在和民警录囗供。

  派出所打电话叫来了施害者孙某,录了口供,孙某承认了打人的事实!让我们在旁边听了松了一口气!当天晚上,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手铐在牢了呆了一个晚上!让我们心里觉得以后会更好调解成功。凌晨一点了,来了一位刑警,问我们要对方赔偿多少钱了结此事?我们说八万,刑警说,法医已下班,明天等候通知来验伤,我和当事人就出去吃了一个宵夜,交流了一下看法。睡觉时已是凌晨两点。

  第二天下午两点,我们再一次到派出所,厂里来了厂长和老板娘,在警察面前,还是没有捅破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住院的事实,我们另一个人用手机发信息暗示,如果对方不在赔偿款上让步,我们将坚持追究刑事责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较量,两个女人在我们两个男人面前软了下来,最后七万元达成了协议!

  拿到钱后,我们在外面茶餐厅庆贺了一翻,我破例喝了一次白酒,这个工伤案件办得痛快。临走时,田某对我说:真的很感谢你,我一个甘肃人幸亏遇上了你,要不然真的不知如何解决!我对他说:在这个社会,工厂你不相信,医院你不相信,幸好你还能相信我们律师!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平正义的。笔者喜欢在QQ空间发说说,把这两天的的经历都发到QQ空间的说说了(号码:717650415)。

  律师说法: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可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并处该金额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入刑。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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