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2021/06/21 11:46:05 查看1240次 来源:陈峰律师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不予受理的情况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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