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彩礼该不该退?

2017/12/19 22:55:45 查看12901次 来源:高宇律师



  韩梅梅和李雷结婚两年,因为家庭琐事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现在李雷将韩梅梅告到法院,要求韩梅梅返还当初结婚时给对方的彩礼10万块钱。韩梅梅收到法院传票也十分气愤,认为:10万彩礼当初确实是我收的,可共同生活这两年用去了几万,另一部分那是我该得的,也是你自愿给的,现在离婚你倒起诉起我来了,我是坚决不退的。

  近年来,关于彩礼的纠纷确实很多,那么作为吃瓜群众,大家是怎么看的呢,我随机采访了几个人,他们都觉得不应该返还彩礼,认为这是男方自愿给女方的,当时是基于感情给的,而且两个人结婚共同生活了,所以不应该退还。

  那么实践中,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本人查询了2017年的一些典型案例,法院一般酌定扣除女方合理支出后,酌情判决女方适当返还一部分彩礼。

  那么,法院这样的判决有什么依据呢?

  法院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条进行判决的。也有法院认定: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因订婚给付及收取彩礼均为法律禁止的行为;最后也是酌情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

  那么作为律师,我是怎样看待这件事的?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也即男女双方一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条件成就,该赠与行为即生效,一旦生效,男方就无权再主张返还了,但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法律开了个口子,也就是在男方能够证明因为给女方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说到这里,从情感上来说我是不赞成退还的,因为结婚是双方都同意的事,彩礼数额也是两家商量后的结果,彩礼的意义在于礼,对女方娘家的感恩之情,男方量力而行即可,毕竟感情是第一位的。

  但在物质化的今天,太多东西人们习惯于用金钱去衡量,甚至是攀比,如今的彩礼也变了味道的,所以我想法律开的这个口子,也实属无奈之举吧,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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