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终结日以第一次鉴定为准?还是最后一次鉴定日为准?

2017/12/21 10:59:13 查看252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劳动者在受到了工伤事故伤害之后,往往是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然后再慢慢康复,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评定伤残等级。在评定伤残等级的时候,如果对第一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查,也可以直接到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最后一次的鉴定,复查之后,不服结论,也可以最后一次到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去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如果经过了三次鉴定,那么问题就来了,医疗终结日究竟是以第一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还是最后一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呢?最近,笔者代理了一个医疗终结日争议的案件。

  苏女士来自江西,于2014年建军节那天入职东莞市一家床上用品公司做针车工,每月的平均工资在4400多元。2016年9月日,她在用剪刀挑线,因用力过大导致线断,被剪刀刺伤右眼而入院治疗。

  2016年10月13日被东莞市社保认定为工伤。2017年5月11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苏女士觉得级别太轻,不服,直接去到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再一次鉴定,2017年8月21日被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第一次鉴定和第二次的结论时间相差三个月零十天。省里鉴定是很慢,一个星期才有两天是鉴定时间,结果一般是铁定要三个月才会出来。

  苏女士受伤后到第二次鉴定将近一年的时间,她的伤不重,但是受伤后因为眼一直痛,无法上班,所以就一直都不回公司上班,第一次鉴定等级出来后,公司就停止支付她的工资了。2017年9月7号和8号在社保领取了14973元和2139元,之后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公司却只愿意参照社保的赔偿基数。

  而不愿意以她的受伤前4482.3元的每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赔偿金额。

  由于苏女士受伤后一直以笔者保持着良好的沟通,让她学到了很多关于工伤方面实用的知识,她觉得应该用法律这个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到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代理。

  接下来的时间为苏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2017年11月23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裁决单位还需要向苏女士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45871.76元。比公司愿意给的钱多出了3万!

  律师观点评析:本案中,仲裁裁决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第一次的鉴定日为止,即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5月11日止。而不是省级的鉴定结论日2017年8月21日,仲裁员这样裁决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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