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的让与担保合同

2021/06/25 13:49:29 查看1051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武汉债务中的让与担保合同

    一则武汉债务合同纠纷案,刘大向关二借款100万元,借期为一年,约定利息20万元,2020121到期。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为担保刘大还款义务的履行,202031日,刘大、关二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刘大将A车所有权转移给关二,由关二取得A车所有权;刘大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A车,担保期间仍由刘大直接占有使用A车;若刘大到期清偿了还款义务,关二对A车所有权消灭;若刘大到期未清偿还款义务,关二终局确定取得A车所有权,抵偿刘大对关二的120万元金钱债务,无须清算,刘大向关二履行A车的现实交付。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属于典型的让与担保合同,让与担保,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相关合同,并双方约定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该物的一个财产权,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权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非典型性担保。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让与担保物权设立,因为刘大对A车拥有处分权、且已按法定方式完成公示(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A车交付),关二对A车享有“让与担保物权”。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若刘大到期未清偿还款义务,关二有权行使其对A车的“让与担保物权”,通过“和刘大协议折价归关二所有”或者通过“拍卖、变卖A车并就变卖价款受偿”的方式对A车优先受偿,且须经清算。根据《九民纪要》第71[5]规定,已经设立的让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仍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不承认“归属型让与担保”的效力,只承认“处分型让与担保”的效力;不承认“流质型让与担保”的效力,只承认“清算型让与担保”的效力。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你的武汉债务合同纠纷可与我沟通咨询


更多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