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律师谈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06/27 21:56:53 查看1045次 来源:吴国强律师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破获两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捣毁犯罪团伙两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斩断了一条专门为电信诈骗团伙、线上赌博平台收取、转移赃款的通道。2021年6月15日,直属分局刑侦大队根据办案中掌握的线索,组织警力分别在忻州城区云中东路和团结西街的两个居民小区查获两处利用互联网倒卖银行卡专门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平台帮助提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窝点,现场抓获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张某、葛某文等9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张某、葛某文等人利用银行卡多次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服务,从中非法获利,涉案流水达1000余万元…………..

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何为“情节严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另外,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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