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2017/01/19 15:05:24 查看2594次 来源:韩长占律师

再讲这个题目前,首先明确一个时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之日为实际用工之日,而不是合同规定的期限。下面从三个阶段讲述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一,自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首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3个月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2款和第九十八条之规定,2008年 1月1日前与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2008年1月31日前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月31日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2009年1月31日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期在武汉,一些求职者到企业应聘时,主动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连社保也不要求办,以“便宜”的条件轻松敲开了企业大门。工作数月后,这些求职者悄悄带着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直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违规,要求企业按双倍工资进行赔偿。由于无法出具劳动合同,面对劳动监察人员上门查证时,有的违规企业不得不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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