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车谋杀案》的法律问题

2017/12/27 14:33:51 查看350次 来源:高敏律师



  最近由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制作,根据英国推理小说作家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东方快车谋杀案》(Murder on the Orient Express)改编的电影《东方快车谋杀案》又进入大众视线。小说中巧妙的构思,鲜明的人物个性,严谨的推理和出人意料的结果,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除此之外,我对小说里面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十分感兴趣,比如:

  读完小说,您有没有一种想要成为小说主人公赫尔克里•波洛这种知名侦探的冲动?在阿加莎笔下的世界,什么都逃不过波洛的眼睛。但是侦探在中国似乎并不盛行,不仅如此侦探,目前私人侦查在中国并没有合法地位。这种不合法地位表现在,第一,私人侦探作为取证主体不合法。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侦探活动和私人调查机构的成立,但是公安部曾在1993年发布《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虽然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侦探公司”列入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之中,但是国家工商总局仍然严令禁止私人侦探机构注册。在现实中,从事私人侦探活动的机构往往都是以调查机构的名义进行登记。第二,私人侦探的取证手段可能不合法。需要侦探机构出面调查的事项大都比较私密,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面对这种有难度的调查对象,一般的取证手段很难取得进展。目前市面上充斥的私人调查机构,取证手段往往是不合法的,其中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民事侵权行为,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终将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私人侦探获取的证据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等权益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纳。私人侦探在国外分光无限,在国内却一直是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状况,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大量的调查需求,势必导致民间调查力量的介入,私人侦探也将得到新的发展契机。

  在小说中,十二个犯罪嫌疑人之一阿伯斯诺上校还提到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十二个人组成,一个案件的定罪不是由法官来决定,而是由陪审团的十二位成员共同决定。陪审团定罪后,法官负责量刑。在我们则不同,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制度,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与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定罪量刑。

  此外该部影片还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在我国,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国际列车内的犯罪,所谓国际列车是指跨越我国和外国国境的列车。既包括从我国始发开往外国的中国列车,也包括从外国始发开往中国的外国列车,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口岸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列车出现小说中的情况,中途遭遇变故停车了,那么管辖权仍然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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