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骗取贷款涉嫌300万,免罚

2017/12/30 15:18:41 查看264次 来源:王定高律师



  近日,贾铭(化名,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嫌骗取贷款罪,涉嫌金额为300万,经王定高律师努力,争取到了“不予起诉”(免罪)的结果,就相关法律意见书,择其精要,与各位共享:

  [简要案情] 贾铭控制的公司,以虚构材料的方式,向银行总计借款300万,本息合计410万,贾铭名下有一套房产以作抵押;后贾某的债权被银行以102万出卖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提起有关部门按300万元损失,向贾铭追究骗取贷款罪的责任;以下是辩护人给检方辩护意见的精要部分,摘与分享:

  1.这套房子,无论如何都会被卖掉;假如有一天,这套房子卖了380万,如贾铭还欠银行410万,那么欠款余额就一定是30万。如果欠款余额是30万,检方却认定贾铭至少还应该赔300万,这什么道理?那剩下的270万,假设贾铭突然间又有钱了,他是该还呢,还是不该还呢?

  2.资产公司拿102万接手这笔债务,意味着这套房子的预期拍卖价肯定比102万高,否则长此以往,资产管理公司只能破产。明知不划算,银行还把这个债权卖出去;账面上银行亏了钱,但交通银行是国有的,绝大多数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有的,实际上相当于左手到右手。(这跟前面,个人关系好的原理,是一样的。)

  3.退一步讲,即便不存在前述的左、右手关系。打包处理价格,也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安案依据,理由至少有四:

  A.如受害人依照自我意志处置资产的价格越低,骗贷者刑罚越重,那表明受害人的主观意思可以加重嫌疑人处罚,相当于受害人可以一定程度地掌握了裁判权,与法治精神相悖。

  B.按惯例,资产管理公司在购买资产时,常常打包进行;讲得通俗一点,我买了你房子,所以车位给我便宜点。打包进行时,甲方、乙方通常只考虑总体价格合适;至于分项价格是否合理,不重要。但是对我的当事人来讲,每1万块钱都重要,而且超级重要。

  C.银行的资产处置是非开放性处置,也就是说,资产能处置多少钱,嫌疑人是没有议价权的。即便嫌疑人身边有财力富足的朋友,也觉得150万、200万甚至更高价格买进合算,利已利友,也伸不了援手。非开放性处置,嫌疑人没有发出不同声音的机会,更没有作异议反制的机会——权利与义务,须对等。

  D.资产出卖价、评估价、实际拍卖价,前述三个价位,后两者谁高谁低不一定,视市场实际情况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前者价格肯定是最低的,刑罚治罪原则是,疑罪从轻,而不是从重。

  后经努力,检方采纳了辩方意见,主要考虑贾铭的定罪金额无法确定,按疑罪从轻的标准,其罪刑符合“金额较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况。2017年年底,取保其满,案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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