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8/01/01 21:13:00 查看455次 来源:齐钰律师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如何停车、停在哪里成了很多人烦心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例如,违规停车可能产生哪些法律责任等,每一项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本文着重介绍一下违规停车可能产生的相关责任。

  事故经过,2014年9月14日25分许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江阴市兴隆由东向西行驶通过璜土镇石庄西肖庄村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右前侧撞到站在机动车道内与他人正在聊天的束某,造成彭某束某倒地受伤,彭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遂彭某妻子及儿子起诉束某某、陆某、徐某、束某及相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事件经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原因分析如下:彭某骑行安装电动装置的电动三轮车通过没有交通型号等控制也没有交警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束某某、陆某、徐某三人分别所有的苏BH17XX小型越野车、苏BH135X小型轿车、苏BDR98X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在禁止停车地段停放车辆违反了《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只规定,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无法查清事发行为人束某站在道路上的位置,未对事故作出认定。

  事故经审理认为:根据视频、现场图、照片及笔录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彭某事故发生前在机动车道内行使。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使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等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行人束某未按交通法规在人行道上行走,而站在车道内聊天,对本次事故亦有一定过错,束某某、陆某、徐某均在禁止停车的地段停放车辆,占用了非机动车道,不仅使彭某在事发地段只能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亦不利于彭某发生事故后的避让,对本次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确定彭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由束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束某某、陆某、徐某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违法停车的机动车与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行人)在未发生直接碰撞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综合考虑。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错、侵害的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三辆违规停车的车辆不仅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还可能因违法停车发生交通事故,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除此之外,在判定是否有因果关系时还要综合考虑一下因素:首先,违法停车是否占用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其次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位置和具体机动车违法停车地点的远近。

  据此法院判决束某某、陆某、徐某分别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所述,违规停车不仅面临着相关的行政处罚,同时也意味着潜在的交通事故的威胁。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各位车主,不仅要对车辆的停放尽到注意义务,同时也应交缴相关的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防止意外发生时产生的各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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