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正常,却在医院突发死亡,究竟何为?

2021/07/06 20:10:47 查看141次 来源:潘晓菲律师

【简要案情经过】

       孕妇孙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以“停经9个月,胎动4个月,高血压伴胸闷3天”为主诉入被告医院住院待产,诊断: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妊娠期糖尿病、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被告于孕妇入院第三日予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当日15:42娩出一男婴。该男婴于16时左右出现呼吸困难、呻吟、吐沫,但被告未予任何处置,直至19:04才将患儿转入新生儿科住院,经治疗患儿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恶化。次日8:30被告给予患儿牛肺表面活性剂,患儿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14:50患儿通过120急救车转至XX医院。患儿到达XX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于16:15宣告死亡。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并陪同家属进行尸检,死因认定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致呼吸衰竭死亡。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多见于早产儿和刨宫产新生儿,但被告在预防、及时诊断和针对性治疗等方面均存在过错,且在患儿出现临床症状后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及时告知家属其病情实际情况,也严重侵犯了患者和家属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案件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定,虽然孕妇存在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妊娠期糖尿病、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是胎儿窘迫及早产的内在根本原因,但患方提出的被告过错问题成立,应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在基于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和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患方终获赔近30万元。

【律师点评】

  律师通过和患方的多次沟通,详细梳理全部病历,掌握了完整的诊疗过程,并调取相关证据资料,本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患方本身存在自体缺陷和根本病因,但患儿的疾病并非不治之症,医方对于损害后果的加重和恶化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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