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空头支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1/07/08 17:46:52 查看1165次 来源:万川律师

一、刑事责任:涉嫌“票据诈骗罪”“诈骗罪”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行政责任:罚款、赔偿、银行停止办理业务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有权停止为出票人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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