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公司风险防范

2021/07/08 21:33:48 查看978次 来源:蔡明红律师


 

文/蔡明红律师

合伙创业已经成为一种新潮流,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和朋友或者亲戚一起成立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均可以自由约定,所以公司设立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了,公司设立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公司设立纠纷案例】

  李某、吴某、孙某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约定分别出资20万、50万、3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于是吴某从另一公司借款100万进行设立了该公司,但由于是借款,在公司成立后,吴某随即将该注册资本100万元取出来还给了债权人,后三人协商尽快补足,于是李某与吴某分别出资50万元,孙某没有进行出资,当公司盈利要分配利润时,吴某和李某将孙某起诉,要求确认孙某不具有股东资格,孙某答辩称,公司法规定没有履行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义务是补足,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

  孙某的答辩理由是成立的,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有股东名册而且有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履行足额出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补足或者及时缴纳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否定了没有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股东的出资多少会影响股东的权益,这在公司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也需要约定好。

【公司设立常见的纠纷】

  公司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有股东出资纠纷、股东确权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公司僵局纠纷。股东出资瑕疵包括:虚报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抽逃出资。

  1、虚报出资指单位或者个人以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假在提供的证明文件本身是假的。

  2、虚假出资指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等,欺骗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假的银行对账单等骗取验资报告进行申请设立的行为。

  3、出资不足指出资者未足额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

  4、逾期出资指出资者没有按照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出资。5、抽逃出资指公司设立后,将公司注册资本转移走的情形。

【蔡律师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属于人资两合企业,更多的体现如下特点:任意性强、封闭性强。股份制企业更多的体现为开放型强、强制性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有着彼此的信任关联,所以法律在规定之外,预留了给当事人自我约定、自我管理的空间。股东可以在企业章程、合伙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上做出相应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均是受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对于张某、黄某、孙某三人的出资所对应的股权比例及分配利润比例均是可以协商一致。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出资少的股东可以取得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分配较多的利润等。只有在股东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和分配盈余。

 综上,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应当坦坦荡荡的把话说到前头,在协议上充分的体现各方的意见,不留死角,这样更可能长久!(蔡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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