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拖欠工资,公司结果亏大了

2018/01/09 09:49:56 查看163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作为劳动者,被公司拖欠工资是司空见惯的事情,遇到这样的事情,有的劳动者是不停地催公司发工资,有的采取罢工的方式,有的干脆去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信访。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劳动者求助,他姓胡,于2001年6月27日入职被东莞一家台资企业工作, 担任副理,他称月平均工资7000元。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胡某2017年7至10月份工资,且从2017年8月10日未经胡某同意将胡某降职。 胡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公司予以拒绝。

  感觉到很不公平的胡某,在百度上找到了笔者,拨通了笔者的电话,当天就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维权。胡某说,他在公司做了十几年了,最后由于他在2017年7月和8月有请假超过了五天,公司说公司的规定是当月有请假超过5天的,发工资就要延后一个月时间。

  笔者坚定的对胡某说,公司的请假超过5天就要延后一个月发工资,是无效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拖欠工资,可以以这个拖欠工资的理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

  2017年11月16日向东莞市东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每月月底发放员工的上月工资,因此,胡某2017年7、8月份的工资应分别于8月底和9月底发放,而公司处«员工手册»“凡请(休) 假超过5天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才发放胡某2017年7、8月份工资, 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2017年12月30日,仲裁裁决:公司需要向胡某支付以下款项:胡某以下款项:

  1、经济补偿金95846. 88元;

  2、 2017年7至10月份工资差额454. 84元;

  以上合计: 96301. 72元。

  至此,因拖欠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9.5万元的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劳动者的成功在于,相信法律,相信律师,相信拖欠工资是违法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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