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08:54:55 查看151次 来源:杨亚南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诉讼法院暂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书并非当然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应该经过质证,由法院确定其证据力和证明力。一方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中的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于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侵权赔偿责任,二者非同一概念,不可简单等同。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是法院对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进行分配的依据之一而非唯一依据,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归则原则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综合认定划分。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负事故责任的一方,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可裁量判决其对该事故承担一定或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载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部门规章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地方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丁般情况下,应当将公安机关就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作为定案的证据,
如果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或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而以人民法院所查证的为准。民事诉讼中正在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应中止民事诉讼,法院应以所查证事实作出民事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28条:公安机关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简单等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