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存款借给第三人,婚后收取的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01/10 20:04:51 查看337次 来源:陈磊律师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现在不幸的家庭太多,新时代,出现了很多新的关注点,房价、婚姻等无遗是最热门的关注点,用一句话来形容现在的婚姻那无疑“天下无不散之宴席”最为合适,虽然看起来有些夸张,但是却是很贴切,离婚率这两年可以说是提升得很迅速,而随之产生的问题也很多,其中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绝对是问题最多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以下真实案例来看看关于个人婚前借款给第三人,婚后收取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张无忌(化名)和赵敏(化名)2010年结婚,婚前张无忌拥有较多的储蓄存款,2008年张无忌将其存款中的200万元借给了杨逍(化名),并约定借款期限三年,借款期限满一年后,按月支付借款利息,月利息为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借款期限满三年后,一次性归还本金,2010年,张无忌和赵敏结婚以后,张无忌与杨逍的借款期限满一年,杨逍开始每月支付利息,到2013年,赵敏要求张无忌出钱为其弟弟支付购房款首付,产生冲突,又由于岳母的百般纠缠,双方感情出现严重裂痕,开始分居,分居一个月后赵敏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项财产就是婚后张无忌收取杨逍借款的利息,其认为该利息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要求分割,张无忌认为,这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杨逍以后,杨逍按月支付利息,其也没有花时间和精力去追讨利息,且该利息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还是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予以分割。

  法院结婚张无忌提交的证据,结合法律做出判决认为该利息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遂驳回赵敏此项诉讼请求。

  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在本案中,虽然利息是在婚后支付的,但是其借款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该利息的取得作为其配偶的赵敏并未对此有所付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法有据,合情合理合法,如果判决该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利息属于个人财产,是最恰当的。

  当然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条件改变,可能会认定该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如果张无忌为了收利息花了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或者说,这些利息的收取是赵敏在处理,其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收取利息,张无忌并未管理,那么可能就会认定该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应当予以分割。

  我国的《婚姻法》还不够完善,对于很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都有缺失,导致在实务中,同一个案件可能不同法官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不同的理解,出现不同的判决,虽然最高院出了很多司法解释,各地方高院也出了很多指导意见,但是还是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的脚步,社会的发展带来的更多新的问题,很多时候不可能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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