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法院为何会认定该房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2018/01/11 18:45:55 查看372次 来源:陈磊律师



  婚姻的唯一伟大之处,在于唯一的爱情,两颗心的互相忠实。这句话源自罗曼·罗兰《母与子》。现代婚姻越来越注重物质,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的家庭悲剧,婚姻被物质所破坏那是最让人难以接受的。现代婚姻一直主张自由,但是和过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相比,却是更加不稳定,这是为何呢?《婚姻法》有很多人说他是离婚法,里面有很多的是关于离婚与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的条文,加上那些处理离婚纠纷的司法解释,就更是数不胜数了。

  大家都知道婚前财产如果婚后没有变更就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一辈子都不会改变。如果是婚前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婚后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这是我在研究婚姻家庭纠纷的时候发现的一个司法案例,这个案例法院对于婚前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最终认定为购买者的个人婚前财产。

  张无忌(化名)与赵敏(化名)恋爱多年,张无忌有比较好的经济能力,在一次知道了某地方国企需要拍卖两个临街门面,于是报名参加,并且最终以五十多万一个门面的价格拍卖下来了,后来由于感觉不太划算,又后悔了,就与某国企商量降低一点价格,某国企同意了其请求,降低到了四十多万一个,但是由于其是是通过拍卖程序拍得的,其无法在与某国企签订合同得到房产,某国企就要求其找其他人来签订这个合同,办理过户登记,于是张无忌找到赵敏让其代为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登记,且也只能登记在赵敏名下,所有的购房款都是由张无忌转账给赵敏支付的。

  一年后,张无忌和赵敏登记结婚,婚姻之初双方感情尚可,两年后由于张无忌发现赵敏与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遂发生争吵,开始分居,分居一年后,赵敏提起诉讼离婚,诉讼中,张无忌提出两个门面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并提供了合同,转账凭证,且申请了出售门面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证,赵敏则主张该门面是其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是一个经典案例,很多人认为只要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房产就有自己的一份,但是在诉讼中,法院要结合证据和具体情况来判定到底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就算是登记在某一个人名下的财产,也可以认定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正应了那句话,是自己的终究是自己的,不是自己的,你怎么强求都得不来。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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