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狗”撕票,只有道歉那么简单?不可能的!!!

2018/01/14 09:08:03 查看130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绑狗”撕票,只有道歉那么简单?不可能的!!!

  今早,一则“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新闻被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居住在成都小吴养了一条可爱的柯基犬,取名“莱恩”。12月23日,小吴忙完工作后回家发现“莱恩”不见了,以为是跑出去玩了,但是一直到了晚上“莱恩”都没有回来,小吴急忙跑到小区院子里寻找,门卫却告诉她,以为狗狗是外面跑来的,没有人要,就送给了小区里居住的两个小伙子。随后,小吴又到那两位小伙子的家询问,被告知因狗狗太吵,他们已经将其送给了一位30多岁家住龙泉洪河的女子,还给了小吴这名女字的电话。

  小吴联系了那名女子后,双方肯定了那只狗就是小吴所丢失的“莱恩”,从24日一直到1月11日的上午,小吴一直都在向该女子索要自己的“莱恩”,希望其能够归还自己的爱犬,但是从小吴事后公布的聊天记录来看,该女子并不想无偿返还“莱恩”,甚至还说“给你发一个火烤狗肉的视频”这样的话!

  无奈小吴只好把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希望广大网友助力帮忙找到该女子的住处要回“莱恩”,后来还真的有网友给小吴发来视频,并确认该女子的居住地就在洪河地铁站附近的一个小区里。

  11日上午,小吴来到小区打听,并找到了“扣押”“莱恩”的何某兴的家,经反复敲门,对方却一直都不开门,小吴隔着门呼叫“莱恩”的名字时,还能听到“莱恩”的回应。小吴只好拨打110报警,警方到场后,何某兴终于打开了门,但是拒不承认自己家里有狗,并扬言可以进屋随便找,民警在一番搜查后,果然也没有找到小吴的“莱恩”。

  但是小吴坚信自己的“莱恩”就在附近,于是她绕着小区寻找,果不其然,几分钟后,小吴在该栋楼正下方的地面上找到了奄奄一息的“莱恩”,此时,小“莱恩”嘴角渗着鲜血,身体还在不停的抖动抽搐。

  小吴见状嚎啕大哭,赶紧抱着“莱恩”赶往附近的宠物医院进行抢救,但是可怜的“莱恩”最终还是因伤过重而死亡。救助的医生也明确表示,“莱恩”的死因就是高空坠伤。

  此事一经爆出,广大网友立马展开了对何姓女子的口诛笔伐,甚至有的人已经在网上买好了花圈要往何某兴的住处送。抛开网友过激的言语和行动不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何姓女子的索偿行为是否合法,其事后据还“莱恩”并摔死“莱恩”的行为真的哭着道个歉就可以了结吗?

  当然没那么简单,虽然我国大陆没有设立虐待动物的相关罪名,但是公民饲养的宠物应视为其财产的一部分,受物权法所保护,捡拾他人遗失物又无偿转手给他人占有,物主要求归还的必须归还,只不过物品的占有人可以另外要求物主支付其保管物品的合理费用,如果占有人拒不归还,达到一定的数额的,还可以构成侵占罪,最高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事件中涉事门卫捡到小“莱恩”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当得利,后来门卫将“莱恩”转让给两个小伙子,两个小伙子又将其转让给了何某兴,显然何某兴就成了“莱恩”的占有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同时,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当小吴向善意取得“莱恩”的何某兴请求返还爱犬时,何某兴必须将“莱恩”予以返还,至于索酬,也仅应当在自己饲养“莱恩”所支出的费用范围内向小吴索要。

  生活中发生这样的事情,一般由占有人返还原物即可了事,通常不会上升到刑事责任的层面,但是一旦占有人恶意侵占、拒不返还,则可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在,何某兴拒绝返还小吴的“莱恩”,并将其残忍摔死,虽然其身价尚未达到侵占罪2万元的立案标准,但是何某兴的民事侵权责任肯定是跑不了的,小吴可以要求何某兴赔偿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相关的精神损失。

  目前我国大陆还没有相关虐待动物的刑事处罚,所以对于宠物这些可爱的小生命,也仅仅只能从道德的层面呼吁大家不要虐待,希望我国大陆的法律能够尽快完善,加大对其的保护,让这类残忍的事不要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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