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谁来支付工资待遇?

2021/07/19 20:45:53 查看443次 来源:廖声禄律师

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谁来支付工资待遇?

 

实际中,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由一家公司出面签订劳动合同却为另一家公司提供劳动或者是在几家公司之间来回调动的情形,这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混淆了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境。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如何认定用工主体与劳动关系归属、如何分配用人单位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1、“劳动关系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关联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常见的关联公司类型有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实际控制人相同等。

3、“混同用工”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所提供劳动,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法在相关用人单位间进行区分的用工方式。在多个单位间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因相关单位共享了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均因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获益,故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选择权,但相关劳动权益不可重复享受。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接受管理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并不一致,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此时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支付情况及日常管理等具体因素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与各用人单位之间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可以向任何一家用人单位行使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调动、调整岗位,劳动者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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