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违约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效力符合合同法理

2021/07/20 10:20:36 查看150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合同因违约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效力符合合同法理

    合同纠纷案中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现象。由于合同解除之后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便也随之终止,再加上并未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已终止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能否适用违约金条款就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我们认为,合同纠纷案中因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合同因违约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效力符合合同法理

    合同纠纷案中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之一,本质上是对合同当事人守约的约束和违约的制裁。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按约履行时不会启动,除非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违约,另一种是根本违约。在一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通常不享有违约解除权,此时合同依然有效,守约方可以直接援用违约金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比如合同纠纷案中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违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等,守约方则享有违约解除权。在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如果违约金条款亦随之失效,则会发生一般违约时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而违约情节更为恶劣的根本违约时守约方无法主张违约金的情况。合同纠纷案中在违约金适用层面,反倒产生对守约方不利的后果,造成根本违约对违约方的制裁程度低于一般违约的悖论。换言之,根本违约反而能给违约方带来一定的便利,如此,则违约金条款岂有约束力和制裁力可言。因此,合同纠纷案中即便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也并不及于违约金条款,该项约定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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