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2018/01/14 23:13:41 查看195次 来源:李勇律师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质押人):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在西安市未央区首座大厦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以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乙方(以实际交付借款日期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作乙方经营活动的周转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月 息: %。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月。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的偿还:利息一月一付,月息支付日期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金在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如果乙方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继续按照约定的利率计息的同时,乙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还款总额月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质押人、质押物发生变故或质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质押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质押权人必须提前处分质押物的;

  (三)乙方发生失联、失踪等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七条 本合同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质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质押条款

  第八条 车牌号为 (车架号: )的车辆登记在乙方的名下,现乙方同意以该车辆的全部价值作为质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质押担保。

  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之日将车辆交付甲方,同时须将行驶证等车辆相关资料交付甲方。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车辆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甲方有权主张借款立即到期,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质押期间,乙方和甲方不得擅自利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取回,否则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条 乙方保证上述车辆没有任何第三方权利。上述车辆的第一顺序质押权人为本借款合同的甲方,该质押车辆首先全额保障第一顺序质押权人的债权。

  第十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其它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质押期限自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借款合同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质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当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无力偿还债务时,甲方享有出租、转押该质押物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乙方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甲方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和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第十七条 如一方违约,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工商查档费及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 如乙方到期未还款,丙方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保证范围包括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其它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签章之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质押权人执壹一份,借款人、质押人执壹份,担保人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质押权人)(签章): 电话

  乙方(借 款 人)(签章): 电话

  丙方(担 保 人)(签章): 电话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借据(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借 据

  本人 (身份证号:××××)今收到 (身份证号:××××)以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本人保证按照与出借人约定的 %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并在 年 月 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本人承诺利息一月一付,于每月 日前付清上个月利息,但连续两个月没有支付到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本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到期没有还清,本人愿意在继续计息的同时按逾期还款总额月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本人无法偿还,担保人 (身份证号:××××)愿意代为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立此为据。

  出借人:

  借款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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