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汇总版本及律师点评

2018/01/17 12:35:07 查看161次 来源:胡蓉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汇总版本及律师点评

  一、《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点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条,即确认婚姻关系期间的个人所负债务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有相反或其他证据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点评:夫妻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如果一方主张存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需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未能证明,则另一方无需分担。如果是债务关系诉讼,则需要非直接借款一方证明相应借款不属于共同债务,否则视为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点评:夫或妻一方对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对于“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是最高院开始重视非借款一方配偶利益的体现。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点评:第三条的意义十分重大,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从2018年1月18日起,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将适用这一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单独对外举债如需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必须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不能,将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