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幅度

2021/07/27 09:27:42 查看1004次

新刑诉法解释305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所以,关于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性。这要求人民法院在量刑裁决中,体现从宽幅度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例如,被告是主动认罪还是被告认罪,是早认罪还是晚认罪,是彻底认罪还是不彻底认罪,是否稳定认罪。另外,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然认罪但是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如果被告具有自首、坦白的情节,同时又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里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对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尤其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上可以更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或者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严格控制。另外,对于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应根据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但是对于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情形,通常在从宽幅度上要小于第一审程序就认罪认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根据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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