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2021/07/27 13:21:59 查看126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分居后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中,2007年,当事人要求叶某偿还2006年经双方结算的“接近开关”外壳贷款10万元,后追加陈某(叶某妻子)为共同被告,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本武汉债务案例中此笔武汉债务是在叶陈夫妻二人分居之后,离婚之前产生的,是属于叶某以自己的名义借的外债;其次,叶陈夫妻二人的离婚诉讼中,对该笔债务尚未进行分割,而是“二人之间如何分担该笔债务,可另循途径解决”。

    因此,本武汉债务案例中当第三人提起债务返还请求,如何认定该笔武汉债务的性质成为了该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将其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陈某就须对此承担一个连带责任。本武汉债务案例中的一审判决判定陈某需承担一半的债务,即认定此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陈某先是因为判决而支付了债务的一半金额,总计有54000元,随后上诉请求向叶某追偿剩余债务,二审判决支持。
    本武汉债务案例中陈某认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应有向夫妻另一方追偿的权利。二审法院,法院认为,本武汉债务案例中该笔债务对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已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形成既判力。虽然对外债务已经消灭,但是在夫妻双方内部,该笔债务是否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则需另外进行评价。本武汉债务案例中,叶某的债务,没有能证明夫妻二人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而由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也没能证明是夫妻二人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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