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纪实-潍坊律师赵荣烈

2017/01/19 15:05:28 查看4912次 来源:赵荣烈律师

周一去寿光市法院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现在寿光交通事故案件都在寿光交警队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庭开庭。就在交警队“事故处理”门口内四楼(立案是在二楼)。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比较特殊,事实是对方司机赵大宝驾驶无证无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三轮车与我方驾驶的本田车相撞。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方负次要责任。

对方车上还带着三个人均受重伤,这三个人连同对方司机赵大宝连续起诉我方和保险公司,共四个案子。结束之后,我方又起诉对方司机、三轮车实际所有人夏万强。
本案即我方为原告,对方司机赵大宝和夏万强为被告的案件。我方提供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评估报告。

对方实际车主答辩称自己并非实际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声称当时去找交警抗议过,但是交警未给处理。然后对方提交了一份对方车辆损失的鉴定报告,要求我方赔偿车损2600元。在法官调查时,称车辆是工地上的,自己就是工地负责人。司机赵大宝是自己工人。

我方辩论意见如下:第一、对方实际车主在当庭陈述中已经承认三轮车是工地上的,而工地的负责人,即承包人即是其本人,因而可以推定三轮车实际车主即是其本人。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根据法律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交警队在事故处理时,对三轮车司机本人和其他乘车人所做的笔录,均可以证明实际车主为夏万强本人。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三轮车的实际车主也是夏万强,根据山东省高院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除非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否则即应当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第四、根据夏万强本人提交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报告的当事人即为夏万强本人,也只有三轮车是夏万强的车时,他才有权去申请鉴定损失,所以进一步证明车主为夏万强本人。

第五、由于夏万强将无牌无证、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三轮车借给司机驾驶,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方又提出我方应当承担对方三轮车损失。我方认为,对方应当另行起诉,追加我方及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赔偿对方车辆损失,而不应当由我方车主承担此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论意见,此案圆满结案。我方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在本案中,对方车主想脱离干系,但是由于其答辩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而又不知晓法律规定,所以输掉官司也就不足为奇了。庭审过程中也就出现了一边倒的局面。我认为,法律案件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涉及到重大纠纷时,一定要谨慎,大意失荆州啊。

这起案件,也是很有典型性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先后派生出五个案子。每个交通事故都有极强的专业性,希望每个在这一领域发展的律师都能发挥其专长。
潍坊律师赵荣烈,15863693133,欢迎各界咨询。www.weifang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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