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为您解读:离婚纠纷如何保障对子女的探望权

2018/01/20 16:02:39 查看181次 来源:柳基伟律师

  离婚律师为您解读:离婚纠纷如何保障对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纠纷,是离婚案件中比较容易遇到的一大难题,同时也最容易产生纠纷,柳基伟律师专注婚姻家庭纠纷,现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为大家详细解读离婚案件中如何保障一方对子女的合法探望权。

  一、合法探望权,双方可约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在离婚案件中首先法律允许父母双方就子女探望权问题进行自由协商,如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或者经过法院判决中的双方一致同意的意见等。如双方无法协商,可以由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定。

  一、经法定程序,探望权可受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据此,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对方的探望行为本身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比如对方当事人酗酒、吸毒等行为对孩子的成长会有一定不利影响;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二、对方不付抚养费,也不可妨碍对方探望权的行使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会遇到此类情况,即对方不付抚养费便主张不让对方探视孩子,这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给付抚养费是对方的法定义务,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孩子名义(记住,原告一定是孩子本人,抚养孩子的一方为法定代理人)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毕竟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仅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而无权妨碍对方行使探视权。一旦妨碍行使探视权,对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解决,如果妨碍一方拒不履行,可以被予以罚款或者司法拘留。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综上,就是柳基伟律师为大家进行的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探视权问题的有关解读。专业律师,为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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