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抓获经过”中认定立功,帮助受援人春节前成功取保,并终获缓刑

2021/07/28 14:53:40 查看1256次 来源:马灵生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邹某某为免费使用共享汽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沥等地以撬开门锁、拔掉定位器信号线方式盗用共享汽车,其中陈某某作案5次、邹某某参与作案3次。案发后,两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两人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对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马灵生律师接受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的指派,为本案邹某某提供辩护。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邹某某,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任何异议,只希望能从轻处罚,争取早日释放。在承办律师告知其诉讼权利以及提醒其是否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时,邹某某表示自己被抓后,按照警察要求打电话将陈某某约出,配合警察抓获陈某某。承办律师意识到邹某某可能有立功情节,但很疑惑起诉书中并无相关认定。
于是承办律师马上联系法院阅卷,发现该案的《讯问笔录》、《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等材料并未记载邹某某协助抓获了陈某某。经过仔细查阅全案证据,承办律师终于在《抓获经过》中有所收获,本案负责抓获陈某某的两位民警在《抓获经过》中提到过“邹某某带我们到陈某某住处”、“在邹某某的配合下,到陈某某住处进行预伏布控”,但表述的非常隐晦。
阅卷结束后,承办律师梳理了在案证据以及与邹某某的会见谈话内容,认为本案的辩护思路是认定邹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为其作罪轻辩护,争取从宽处理。为此,承办律师作分析如下:
1、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如邹某某所述属实,其符合立功条件,检察院6个月的量刑建议是在未考虑邹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下作出的,若能认定立功,对邹某某的量刑极为有利。
2、在证据方面,只有《抓获经过》中零星的提到了邹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但如何协助以及是否达到立功程度均是不明确的,若仅凭此主张邹某某构成立功,证据显然是薄弱的。承办律师想到唯有抓住庭审过程的讯问环节,通过两个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向法官、检察官还原邹某某协助抓获陈某某的整个过程,继而核实邹某某是否属于立功。
3、在量刑方面,邹某某还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起诉书指控的五起盗窃中,邹某某只参与了三起并且只负责看风,其属于从犯;(2)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构成坦白;(3)邹某某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强烈的悔罪意愿;(4)邹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5)邹某某参与盗窃只是为了免除共享汽车少量的使用费,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邹某某参与盗窃的三台车辆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了受害人,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制订好辩护策略,承办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为了让法官和检察官知悉邹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陈某某,承办律师为庭审讯问环节精心准备了数十个问题,力求完整、全面的再现整个抓获过程。
本案庭审时,在讯问环节,承办律师将事先准备好的问题逐一向两被告人进行发问,陈某某表示:“我在被抓前接到邹某某的电话,他让我下楼喝奶茶,我刚下楼就被便衣抓了”,邹某某表示:“当时警察问我愿不愿意配合抓获陈某某,我同意了,然后我带警察来到陈某某住处,我按照警察要求,把他约了下来”。在证据出示环节,承办律师提醒法官、检察官查阅陈某某的《抓获经过》,并将相关辩护观点一一向法官和检察官阐述。法庭辩论时,检察官当庭补充意见:“因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对立功情况进行特别说明,故本院起诉时未认定邹某某有立功情节,鉴于今日的庭审情况,请法院核实邹某某是否构成立功”。
庭后,该案迟迟未下判决,眼看春节将至,家属非常着急。于是承办律师主动联系法院沟通审理进度,并以邹某某构成立功的情况下,羁押期限可能已届满为由申请对邹某某取保候审。春节前,家属打来感谢电话,表示邹某某已成功取保。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认定邹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虽然《刑诉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既要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但是实践中,一旦嫌疑人被立案调查,侦查人员往往先入为主,会朝着定罪、罪重的方向收集证据,而选择性忽略了可能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特别是在调取言词证据时,更是有明显的倾向性,避重就轻,职业天性使然。而嫌疑人一旦被羁押至看守所,便与外界断绝联系,导致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讲,他们不知法律也会赋予自己相关诉讼权利;即便有些人具有权利意识,但也未必详知权利范畴,更不用说如何使用自己的权利。因此,律师如果能够提供有效的辩护工作,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通过独立的发表辩护意见,提醒办案机关查阅未注意到的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避免被告人枉受牢狱之灾。
回归到本案中,邹某某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配合抓获同案犯,但相关情况并未记载在笔录中,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也选择性的忽略这一事实。承办律师结合自身常年办案经验,细查案件证据,抓住仅有的《抓获经过》以及法庭讯问环节的机会,向法官、检察官还原了邹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的全部过程,并立足于事实和法律,积极主动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探讨,最终相关辩护意见得到法院认可,邹某某得以在春节前成功取保,法院认定邹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并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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