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电影让你走进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与重婚

2018/01/23 14:47:28 查看380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在这个浮华的社会,对爱与婚姻的坚守成为了一缕背道而驰的清凉。一部名为相爱相亲的电影讲述了三个不同年龄段的女人的爱情故事,其中跨度最大也是最感人的一段就讲述了一位姥姥穷尽一生等待一位为事业远走他乡的丈夫,为一段无果的婚姻坚守的故事。

  电影中这位姥姥在她的十七岁爱上了一个男人,后来他们结婚了,但就在他们结婚后半年的时间,丈夫想要出去闯荡选择从农村到县城,从而结识了他现在的妻子与他共度余生。可姥姥一直以来将他装在自己的心里,把丈夫寄来的家书和5块钱的生活费这些零星的挂念当作对自己的爱,就这样盼了几十年,最后等来了一具冰冷的尸骨。这场旷日持久的单恋在电影最后以一句“我不要你了”而告终。爱是对信仰的坚守,是等待远方的浪子归来,但却终究不能让自己释怀。

  看完这部电影,我并不想去评价电影中这个有两次婚姻的男人的品行是好是坏,反而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这段被岁月所遗忘、跨越了农村与县城的婚姻。在我看来,这个男人到县城之所以能再次组建家庭,绝大部分原因是他与那位姥姥之间很可能存在一段只进行了结婚仪式却没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以至于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双方存在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其实在我国,尤其是在边远的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占据了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绝大部分是受传统习俗的影响,还有一部分是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受地理位置的影响登记不方便等。但是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在我国经历了从承认到否定最后到现今有条件承认的漫长时期,在这里我找了各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条。

  例如,在承认时期,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四)事实婚姻问题:……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在否定时期,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现如今,在有条件承认阶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条中反复提到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就是:

  第一,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第三,双方不符合《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几种情形,即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放在电影的剧情里,只要姥姥和她的丈夫是在1994年以前就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虽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也属于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但是如果他们是在1994年以后确定关系,则只属于非法同居的情形,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在后一种情形下,男方进城后与城里的妻子结婚厮守终生,不但没有触犯有关重婚的法律规定,反而他们的婚姻是真正地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同时结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如果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代入电影的剧情,只要姥姥和她的丈夫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虽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也属于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因此她丈夫进城后又娶妻生子的行为涉嫌重婚。但是如果他们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确定关系,则只属于非法同居的情形,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在后一种情形下,男方进城后与城里的妻子结婚厮守终生,不但没有触犯有关重婚的法律规定,反而他们的婚姻是真正地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受到法律祝福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由于在事实婚姻中的双方因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缺少结婚证,所以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会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协议离婚在这种关系里是不存在的。

  但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比较复杂了,要区分是属于非婚同居还是重婚同居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非婚同居就是我在前半部分一直叨叨的双方在均无配偶的情形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因为双方仍旧是独立平等的个体,并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某种特殊的纽带关系,所以起诉到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处理的,要解除只能通过协商。

  重婚同居就是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是构成重婚的标配。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其中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而认定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可以通过考察周围人对同居双方的关系的认识等来进行认定。没错,重婚中也存在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与之前详细介绍的事实婚姻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前提条件是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这就是现代社会出轨的高级形式,即出轨的一方或双方已经完全抛弃原生家庭,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这就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仅应当受理,而且应予以依法解除。

  好了,说了那么多,我就是想给大家区分一下事实婚姻、非法同居、重婚这三者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均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实婚姻,只能起诉解除。

  2.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均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非法同居,只能协商解除,起诉法院不受理。

  3.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结婚(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重婚,可以起诉解除。

  最后,对于那些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虽然你们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劝你们最好去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因为只要补办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就溯及到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日起计算,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你们自己还是家庭都有实打实的保障。而对于那些即将结婚的当事人,虽然我知道你们的感情很稳固,但是决不能因此而省略了结婚登记的步骤,你要知道再美的甜言蜜语都不如一张纸能给你的安全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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