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反目之赔偿金的支付

2018/01/29 13:23:52 查看160次 来源:徐晨霞律师



  【案情简介】

  颜某与刘某系表姐妹关系,刘某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创业之初,颜某对刘某家庭多番照顾,解除刘某后顾之忧。公司成立后,2010年3月,颜某应刘某之邀去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颜某先是与A公司签订多次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30日。后又与B公司签订多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颜某继续在B公司处从事原工作。2016年9月28日,B公司张贴书面通告,通知颜某等多名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速至人事部办理续签手续,办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颜某认为B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相较于以前增加多条苛刻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遂拒绝签署。2016年12月27日,颜某索要工资时,刘某将颜某打伤。2016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通知颜某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1、B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赔偿金的支付年限。

  【调查事实】

  在办理过程中,经调查查明:A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两家公司经营地为同一地址,两家公司的股东均为一样的。颜某在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不仅代表B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同时代表A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在与B公司签订合同后,A公司还多次为颜某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观点】

  1、颜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颜某依旧在B公司处上班,B公司未与颜某续签合同。2016年9月28日B单位张贴通告提示颜某签订合同实际却未采取任何行动,仅仅只是通知,且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提高了签订要求,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颜某是有拒绝的理由。

  2、虽然A公司与B公司挂牌是两家单位,但实际是同一批人在经营,而具体与哪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颜某可以选择的,颜某只是单位提供哪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就与哪家单位签订,且工作期间颜某一直是同时做两家公司的业务,故主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审判结果】

  胜诉。

  仲裁委裁决认为单位违法解除,且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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