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1/08/04 17:08:31 查看107次 来源:冯超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世友,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重庆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静春,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重庆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常斌,区长。

杨世友、杨静春因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行初2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世友、杨静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世友、杨静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世友、杨静春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分析

因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20194月作出沙府发[2019]8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金碧正街项目的征收决定》,杨世友、杨静春对该沙府发[2019]8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金碧正街项目的征收决定》不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与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和解,杨世友、杨静春撤回上诉,获得了公平的补偿。

律师点评: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建议当事人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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