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2018/01/30 21:01:13 查看157次 来源:张玲莉律师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摘要]

  实践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当相当普遍,但也往往发生用人单位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其义务。

  因此,司法实务中,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其关键。

  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种关系同样收到法律保护。就事实劳动关系而言,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没办理终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3)劳动者眼中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职,但是没有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4)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关系不配套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对于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来认定。该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位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认定劳动关系的存续是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的基础,在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相互关系的过程中,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银行支付工资的工资卡及转账记录、日常经济交往中代表本单位与他方进行各项交易的相关书面文件、奖惩记录、单位就餐记录,电子信息来往记录等内容。

  事实劳动关系类案件中,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想依法维权,那么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又因劳动者权利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律师在接手该类案件时,处理难度较大,故劳动者在日常的工作要学会保存及收集相关的证据,为维权的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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