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2021/08/05 19:13:32 查看208次 来源:杜芳芳律师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多少热恋男女对永恒爱情的美好向往,但并不是所有的有情人都能终成眷属、相伴一生,大多都是兰因絮果。和平分手,永不再见,是再好不过的结局;但,现实,往往有自己的想法。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经常因分手后赠送财物的返还问题而对簿公堂。那么,分手后,赠送的财物,究竟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呢,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实务中的裁判尺度又是怎样?且听大喵为你娓娓道来……  

 

一、赠与的法律性质(附案例)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拆开而来,赠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2、赠与的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

3、受赠人表示接受。

 

翻译过来就是,恋爱期间送对方的财财,必须得是自己的,或者自己能做的了主的,否则,赠与行为就是无效的,可据此要求返还赠给对方的财物。举个小案栗【参考案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3331号案】:

 

【案情简介】:

张风流和王无限相恋,恋爱期间,张风流为捕获王无限芳心,不惜豪掷千金,送给王无限豪宅一栋、路虎一辆、LV数个、现金万万……。然,好景不长,突然有一天张原配找到王无限,说自己乃张风流之原配,并且要求王无限返还张风流赠送给她的所有财物。王无限不肯,坚称所有财物均系张风流无偿赠与,张原配无权要求返还。张原配一怒之下,遂以张风流、王无限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风流对王无限的赠与无效,并且要求返还相关财物。

 

【判决结果】:

1、确认张风流与王无限的赠与无效;

2、判令王无限返还张原配财物若干。

 

【裁判要义】:

张风流与王无限的赠与行为,因张风流系无权处分人而无效。

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风流赠与王无限的款项数额较大,未经张原配的同意,张风流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张原配的合法权益。因此,张原配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可以要求返还的法律依据(附案例)

1、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条件未生效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恋爱期间,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可以附一定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未生就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维系感情,往往会互赠财物,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日常小礼物,均属于一般馈赠,一般不应返还。但如果给予的是彩礼,或者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赠送的大宗财物,例如房、车、金项链、钻戒等贵重物品,一般认为系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分手后,因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所赠财物应予返还。举个小案栗【参考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173号案】:

【案情简介】:

张风流与王无限在因缘际会下相识、相恋,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已然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王无限提出要买车,张风流随即答应,并通过向亲友众筹的方式凑齐15万,如数交给王无限。然,好景不长,双方因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以分手了结此段缘分。张风流要求王无限返还15万元购车款,王无限认为此笔款项系张风流的单方赠与,不肯返还。张风流认为当初的15万元购车款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双方分手,结婚的前提丧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交涉不成,张风流便一纸诉状将王无限诉至法庭,要求王无限返还购车款。

 

【判决结果】:

 判令王无限返还张风流购车款12万元。

 

【裁判要义】:

张风流基于与王无限恋爱并结婚的目的而为王无限购车支付购车款,从法律层面而言,该行为应属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现张风流、王无限恋爱关系终止,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王无限在无结婚意愿的情况下,仍辩称双方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并拒绝归还张风流购车款,缺乏依据;而张风流向王无限主张返还系争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赠与条件不能成就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因于王无限一方,且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共同开支的现实性,并综合考虑张风流、王无限实际交往时间等因素,本院酌情判令王无限返还张风流购车款人民币12万元。

 

2、赠与行为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因被撤销后而要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至一百五十一条,重大误解、欺诈手段、受胁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出现前述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赠与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否则其撤销权将因自己怠于主张而丧失。栗子嘛,太多了,大喵就不再一一列举了,有兴趣的可以联系大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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