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时如何认定合同生效条件

2021/08/06 11:23:28 查看33382次 来源:胡成律师

一、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合同中双方或一方仅盖章,此时该合同是否已成立并生效?

二、分析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民法典》为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与当事人约定不一致,合同中”签字“与”盖章“使用的顿号,代表的是并列关系(见现代汉语词典对顿号的解释),而并非选择关系,此时合同的生效要件应当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才符合约定。

三、裁判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2. 从协议内容来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

四、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已在协议上签字,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已赋予其管理公司的权限,是否加盖公章并不影响协议效力 ,同样的,公司在合同上已加盖公章,即已表明公司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愿意履行合同,即便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不影响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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