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校内斗殴,打人者应担责,学校也应担责

2021/08/06 14:36:35 查看1340次 来源:曾梦天律师

律清斋案例


小帅与小蓝、小美AABB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

参考案例:安徽滁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小帅是AABB学校的学生,20205月,小帅因上课注意力不集中在课间休息时被老师惩罚做深蹲。同班的小蓝、小美见状对小帅进行嘲笑甚至进行殴打。班主任对几位学生的打架情况进行了解,因觉得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并未告知小帅的家长。

次日,小帅找到班主任称自己左眼不舒服,班主任随后带往小帅去医院就诊,并告知小帅的家长。

小帅曾患有青光眼,小帅父母带着小帅前往上海进行治疗,被告知小帅的左眼已经失明。经鉴定,此次在学校受到的外伤是小帅左眼视力损害的主要原因。

20207月小帅父母将小蓝、小美及其法定监护人、AABB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对小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帅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蓝、小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般危险行为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判断能力,二人殴打小帅已构成侵权,故二人的监护人因对小帅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对学生具有安全教育、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在斗殴行为发生后,学校未第一时间联系小帅家长,也未能带小帅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学校应对小帅承担赔偿责任。

小帅患有先天性青光眼,鉴定后认定,本次斗殴事件是导致其左眼失明的主要原因而非全部原因,故小帅本人及其监护人也应承担25%的损失。

 

律师法律解析:

教育部曾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部分条文已被修改)的规定,指出校园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

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保障学生在校园生活的安全是其基本义务。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若学校未尽到上述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受到伤害时,往往不能避免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部分条文被修改)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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