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待遇争议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

2021/08/07 13:25:23 查看174次 来源:陈杰律师

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就可以知道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发生工伤事故,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另一部分则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安家费(来宁夏地区务工的外地人才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支付。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出现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一)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伤残津贴;(五)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三)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十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十七)安家费。

(2)维权途径: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金额支付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就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维权。

二、第55条第(五)项,经办机构核定错误包括什么情况?维权途径是什么?

首先,这种核定错误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社保机构的数据核对错误造成;二是因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数额造成。责任主体的不同,导致维权途径不同?

针对第一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针对第二种情况,因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导致社保机构核定错误。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虚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缴费时,首先要如实申报(即按照职工的实发工资数额申报缴费基数),其次,申报完毕后要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社保机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情况,那么他在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时就有可能隐瞒真实缴费数额,职工就会始终被蒙在鼓里, 除非职工主动到社保机构核实自己的缴费基数才能得知自己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否与自己的实发工资相符。而实际上,职工一般不会主动去社保机构核查自己的缴纳情况,除非发生了工伤事故,才想起来到社保局咨询核查。

此时,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可以向社保机构举报用人单位虚报职工工资情况的事实,由社保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保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或者,在社保机构不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也不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把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要求双方赔偿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和29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职工可以选择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仲裁、诉讼,也可以选择向社保机构举报并要求处理,甚至直接针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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