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程序告知书

2018/02/05 16:34:35 查看523次 来源:陈晶晶律师

  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程序告知书

  一、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告知阶段

  1、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首先核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并询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以及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会询问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日期。被告人应当在开庭前将上述日期记熟,准确回答。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各方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1)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上述六种人员中,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因此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其退出审理程序。审判长会分别询问当事人、代理人是否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事由。如果不需要申请回避,直接回答“不申请”即可。(2)举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检查的权利;(3)自行辩护的权利;(4)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的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其次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如有)。

  2、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这一环节,被告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属实的,可以认罪,并表示悔过;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的,应当对起诉书内容不实、错误的地方提出异议,表述应当简单明了、条理清晰,语速可稍慢,让书记员能够完整记录。

  3、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方面可以进行补充性发言。一般而言,公诉人讯问的问题在侦查阶段都已经问过,对被告人都是不利的问题,目的是让被告人当庭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供述。被告人应当据实回答。

  4、经审判长批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的发问重点在于向法庭揭示侦查阶段未能查明的、对被告人有利的问题,给被告人说明自己罪轻或者无罪的机会,因此,发问的问题在庭审前一般都与被告人进行过沟通。

  5、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即每次讯问一名被告人,其他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会被带出法庭。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6、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7、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问。审判人员会针对其认为尚不清楚的事实发问,问题一般直接指向案件本质,应当认真应对。

  8、公诉人、被害人方出示证据。出示证据包括申请证人出庭、播放视频资料等,但是因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这一环节往往被省略,以宣读证言代替。

  9、被告人、辩护人分别对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进行质证时,应当观点明确、言简意赅。如“某某的证言不真实(或者不合法、与本案无关),”并简单陈述理由。公诉人、被害人一方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下一个环节:法庭辩论。辩论环节所有被告人均可在场。

  三、法庭辩论阶段

  1、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时,简单说明自己的理由即可。

  2、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是双方完整地表述意见的过程。一般经过一到两轮辩论之后,该环节结束,进入下一环节:被告人最后陈述。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被告人都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且陈述过程一般不会被打断。因此,开庭前应当认真准备,开庭时充分利用这一权利,陈述无罪的理由或者表露真诚悔罪的态度,但应注意内容不要重复。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仍有权利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新的辩解理由。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

  五、核对法庭庭审笔录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核对,如果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再签名。

  被告知人签名:

  告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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