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代理词

2021/08/12 12:55:38 查看128次 来源:唐淼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以下称申请人)对xxx(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后,申请人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保令x号有效期期已过,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住处无故吵闹、纠缠;且在申请人身上安装跟踪器,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报警后,被申请人依然我行我素,对于警方的警告不予理睬,继续严重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抢申请人财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指的是在赡养孝敬自己的长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赡养孝敬老人的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父亲,不但没有得到被申请人的赡养孝敬,反而时常被暴力相向。申请人已逾古稀之年,年事已高,为躲避被申请人的殴打与骚扰,迫不得已,背井离乡逃至镇江丹徒独自生活。试想,有哪个古稀老人不希望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呢?谁愿意颠沛流离,惶惶不可终日的度过晚年呢?又有谁愿意时常与自己的亲身儿子对簿公堂之上呢?

综上所述,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此,我们恳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淼

00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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