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能否仅就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某项事实提出上诉?

2021/08/13 12:05:45 查看1008次 来源:刘力律师

当事人:我收到某区法院的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全部认可,但不认可“本院认为”中某个事实认定。我能否仅对该事实认定提出上诉?
律师,我能否仅就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某项事实提出上诉?
律师,我能否仅就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某项事实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一、目前存在的正反观点
1、当事人有权仅就事实认定部分提出上诉
以(2018)最高法民申5767号判例为例
最高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情形指的是生效裁判的处理结果存在错误,不包括裁判文书中认定的相关事实或论述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如果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提出上诉。
2、当事人无权仅就事实认定部分提出上诉,应当驳回
以(2018)沪01民终3691号判例为例
当事人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必须是该判决对上诉人存在不利,具有上诉利益。所谓上诉利益,具体体现为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原审诉求或使其免于、减少承担原审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中,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被法院判决驳回,意味着一审被告不承担一审判确定的义务。在一审被告服从一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其上诉无法体现出上诉利益。一审被告因权利可能受到影响以及将来可能存在的诉讼提出上诉,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并导致司法自愿的浪费,属于上诉不合法。
律师,我能否仅就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某项事实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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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律师观点
我偏向于”有权提出上诉“,在最高法院判例的基础上补充理由如下:
1、法无禁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属于判决书的内容之一,而且法律规定并未将上诉“不服内容”限定为仅对结果不服。因此,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只要对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有不服之处且对自身有利害关系,均可进行上诉。
2、民诉解释规定了二审法院对该瑕疵的纠正义务
《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可以从该项法律规定看出,二审法院有义务纠正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瑕疵。
3、对事实认定的上诉有一定必要性
《证据新规》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虽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如果在先判决已有“错误”认定,无疑是加重了当事人在后案件的举证义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因此,对一些事实认定还是有必要直接在查明后一次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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