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喝酒免责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及酒后出事哪些同饮者要担责

2018/02/28 16:19:17 查看218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在饭局上饮酒似乎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待客之道,周末相聚饮酒,节假日相聚饮酒,应酬也饮酒,然而就在酒后出事同饮者被判担责,鉴于这样的客观事实,一些小作聪明的酒民开始签订所谓的《喝酒免责承诺书》想以此来逃避责任,那么这样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酒后出事哪些同饮者要担责呢?笔者今天就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长期的律师实务经验来与大家探讨一下这两个问题。

  一、喝酒免责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酒友之间所签的《喝酒免责承诺书》其目的在于强迫酒友喝酒,各酒友之间又是为了避免出事而担责所签,这样的承诺书因为限制了酒友之间少喝酒的自由,这样的行为,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其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再次,酒后出事往往系对人们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的剥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受害人发生伤残的情况下其赔偿权主体包括了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尤其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酒友之间签订《喝酒免责承诺书》实际上剥夺了其他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其行为本身系无权代理,应属无效。

  最后,从酒后可能发生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后果与饮酒以及相关行为依法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系无效的,

  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二、酒后出事哪些同饮者要担责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案例:陈某新与祝某龙、祝某瑞、胡某华、贾某琴、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张某珍、何某兰、任某平生命权纠纷

  受害者祝某疆出生于1968年11月3日,生前户籍所在地第二师二十一团 号,系原告祝某瑞的父亲、原告张某珍的丈夫、原告祝摸龙和何某兰的儿子。 年 月 日 时许,任祖平在库尔勒市“朱氏湘川菜馆”设宴请客并自带了一桶散装白酒(2L),邀请祝某疆、陈某新、贾某琴、黄某、杨某、胡某华等人吃饭,其中黄某、杨某二人系中途参宴,胡某华在开席之前因故离开。席间,祝某疆、陈某新、黄某、杨某四人均有不同程度的饮酒,任某平、贾玉某琴等人未饮酒。当日大约23时许吃完饭后,祝某疆提议到KTV唱歌,被告任某平便安排众人来到“糖果KTV”。任祖某平驾驶新M×××××号汽车拉运着祝某疆、陈某未自饮。吴某晶等人在活动未进行完毕前便陆续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平等人准备离开,服务生又将行动受限的祝某疆搀架到任某平驾驶的新M×××××汽车后排座位上,任某平驾驶车辆拉着祝文疆一起离开。到达自家楼下后,因祝某疆已在车内熟睡,任某平便将祝某疆留在车内继续休息,其本人自行离开、回房休息。4月25日10时许,祝某疆被发现在车内窒息死亡。经 鉴定中心检验,祝某疆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 mg/100ml。新M×××××汽车在被告 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期内,祝某龙、何某兰、张某珍、祝某瑞因与陈某新、胡某华、贾某琴、任某平、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协商未果,特向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祝某瑞、祝某龙、何某兰、张某珍死亡赔偿金 元、丧葬费 元、办理丧后事宜人员的误工费 元,合计 元的10%,计得 元;二、被告陈某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祝某瑞、祝某龙、何某兰、张某珍死亡赔偿金 元、丧葬费 元、办理丧后事宜人员的误工费 元,合计 元的8%,计得 元;三、驳回原告祝某瑞、祝某龙、何某兰、张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某瑞、祝某龙、何某兰、张某珍负担 元,被告任某平负担 元,被告陈某新负担 元。

  判决作出后,陈某新不服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上诉人陈振新负担。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案号:(2016)兵0203民初481号

  二审案号:(2017)兵02民终37号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案例:原告相某某系死者相某甲(1971年10月10日出生)之父,原告相某某、李某某育有相某甲、相某乙二子;李某某系相某甲之母,李某系相某甲之妻,相某丙系相洪之子。相某甲原系武威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驾驶员。2013年1月5日下午2时30分,学员李某虎(李某虎明知相某甲因为高血压不能喝酒)因学习驾驶技术请相某甲到家中做客,李某虎又叫来其兄李某龙前来作陪,李某虎拿出白酒和啤酒招待,三人便开始喝酒。稍后,同驾校教练周某某、周某,王某某等三人也来到李某虎家参与喝酒,此时相某甲已经喝醉,便躺着沙发上歇息,后众人见神情异常,叫其不醒,遂抬到教练车上前去某某市人民医院抢救,医院经检查相某甲已经死亡,作出“院前死亡”的诊断证明。而后,某某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召集教练员周某某、周某、王某某,学员李某虎进行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李某龙未参与调解,最后达成由某某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赔偿原告方20万,其他四人各赔偿4万元,该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之后,原告方及某某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敦促被告李某龙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赔偿,被告李某龙以自己患病喝酒少为由,拒绝签字赔偿。相某某、李某某、李某、相某丙遂提起民事赔偿。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长龙赔偿原告相某某、李某某、李某、相某丙相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相某某、李某某、李某、相某丙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案例:杨某、苏某(系杨某妻子)与温某甲系朋友关系,温某甲与温某乙系兄弟关系,温某丙系温某甲与温某乙的父亲、方某系温某甲的妻子。 年 月日,杨某、苏某因家中有事遂请温某甲与温某乙到家帮忙,吃饭时杨某、苏某、温某甲与温某乙均有不同程度饮酒,期间温某乙因为家中有事先离开。饭毕,温某甲(此时已醉的不省人事)提出回家,杨某、苏某提出在自家住,杨某、苏某未送其回家。次日凌晨杨某某(杨某邻居)发现温某甲已经死亡。温某丙、方某知道后与杨某、苏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苏某在明知温某已经酒醉的情况下未护送与温某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杨某、苏某赔偿温某丙、方某温某甲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40000元(总金额200000的20%)。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案例:原告徐某莲、张某系张某智的妻、子,被告胡某好系张某智的朋友,被告宋某波、李某东、范某晓、荆某成、孙某强、许某正,均系被告胡玉好的朋友。2015年2月27日晚上,被告胡某好邀请张某智及其他六被告到家中吃饭。张某智驾驶FSA 号面包车前去被告胡某好家,去时被告胡玉某好打电话让其到 镇村接着被告宋某波一起来。吃饭时,张某智喝了约四两白酒,被告许某正没有喝酒,其他六被告均喝了酒。饭后,张某智酒后驾车将宋某波送到镇村,后开车离开。张某智驾车行至 镇班家村北大平塘处,下车小便,跌落水塘,溺水死亡。原告徐某莲张某因与胡某好、宋某波等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好、宋某波等人对张某智酒后驾车离开未加阻止与张某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胡某好、宋某波等人赔偿徐某莲张某因张某智死亡的经济损失的15%。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某某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