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山东某医院分析材料

2021/08/19 14:24:15 查看74次 来源:李峰律师

郭某某诉济南某医院、山东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就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分析如下:

基本情况:

郭某之子郭某某,男性、汉族,1998515出生,20089512由被告济南某医院接到患者者郭某某上120救护车,当时患者情况下是神志清,双曈孔等大对光反射存在,心律70/分。后送到山东某医院,后在该院67天后死亡死亡诊断:脑疝。

一、      被告济南某医院的主要过错:

20089512时被告济南某医院接到患者郭某某上120救护车,当时患者情况下是神志清,双曈孔等大对光反射存在,心律70/分。但该医院救护车将患者者送到山东某医院后未按规定与山东某医院办理交接手续,从“济南市急救中心市中医分中心病历卡”可以看出该医院救护车返回时间是1225分,但山东某医院是在当日下午1320分才开始对患者郭某某进行检查,中间延误时间为55分钟。

二、      被告山东某医院的主要过错:

1、         没有认真询问病史.

    1320分左右,患者神志尚清楚,(在静脉推入付肾素时还有恶心的症状),对一个10岁的患者,应当首先询问有无头颅外伤史。但急诊科医生未能询问。以致外伤后中间清醒期这个典型症状没有发现。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分册)》第一章第一节,神经外科病案记录中规定:如颅脑外伤病人的病案应重点记录外伤经过、受伤时间、致伤原因,头颅着力部位及运动方向。

2、         没有进行认真的查体,头颅部分未见查体记录。

    1320分左右,入山东医院急诊科时没有检查患者的瞳孔,也没有对其头部是否有外伤情况进行检查,《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分册)》第一章第一节,体格检查部分要求:应当常规系统全身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其中要求对头部和生命体征、意识、瞳孔眼底等进行认真查体。而在患者当日的手术记录中可见“颞肌内有陈旧性血肿,见颅骨颞骨后部有一人字型骨折线,骨片錯位”。从手术记录中可以看出,患者具有十分明显的头皮下血肿,和骨折后的骨片错位,稍加注意触摸就会发现,但被告医院的医生违反《指南》规定操作致使应当及时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3、         用药错误。

    根据《新编药物学》第381页,付肾素只能应用于过敏性休克和心跳骤停,一定不能直接静脉推注,应当使用0.1-0.5毫克溶入生理盐水10毫升使用缓慢静推,但被告山东某医院却违反规定直接以较快的速度从静脉直接推入,付肾素促使血压升高,颅压升高,加重患者颅内出血。

4、         错误收治:

    患者在20089514时入被告医院小儿科时已有双侧曈孔不等大,左侧3mm右侧5mm,又是一个昏迷状态,根据《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P158页之规定,昏迷的处置:应当收入脑外科ICU治疗,而不是收入小儿科。此举有延误诊治的后果。

5、         手术中存在的问题。

    200895被告医院为郭某某进行右颞顶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时,应当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p14,急性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操作方法及程序第5:“即使无血肿,将可能存在的血性脑液放出,并用生理盐水冲洗,也有利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反应。另外就是在本病例中患者属于脑疝时间较长,应当按急性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操作方法及程序第6:需要敞开硬脑膜,去骨瓣减压。但被告医院只做了去骨瓣减压,但未能敞开硬脑膜,实际上不能有效的减颅内压力。

(1)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创伤学分册)》第257页之规定,应当沿骨瓣周围每隔2-3CM用丝綫将硬脑膜与骨膜悬吊逢合,但被告医院并没有记录其悬吊缝合的具体情况。

(2)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创伤学分册)》第257页,急性硬膜外血肿清除术规定,应当在硬脑膜外放置引流管,以防止新的硬膜外血肿形成。但被告山东某医院没有放置.而仅放置皮下引流管,这种引流是不可能降颅压的。

6.滥用广谱抗菌致霉菌感染。

7.病历存在明显伪造现象,

1.所有的长期和临时医嘱全部都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没有医师和护士的签字。

2.病历的医嘱存在倒填现象,在长期医嘱第一,二页96的医嘱在95以前。97的医嘱在96以前,临时医嘱第34578页都是倒填写的医嘱,这种时间的颠倒让人怀疑是在穿越时空。

95的手术记录中没有见放置硬膜外引流,而且手术已在1930结束,真不知在当日22时是怎样徒手在已缝合好的伤口放置的硬膜外引流管。

各位鉴定专家,综上所述,由于两所被告医院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和被告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没有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护理、医疗、抢救,致患者死亡,给患者家属在经济上、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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