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后,子女由谁抚养?

2021/08/19 15:41:05 查看180次 来源:沈辉律师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如果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双方生育的子女应由谁抚养呢?

案情回顾:

小何(女)曾经有一段不幸的婚姻,离婚后在外务工时与刘某(男)相识。经过相处小何觉得刘某为人老实可靠,双方都有意愿组成家庭遂于20104办理结婚登记并举办了婚礼。婚后于2014年7月生育长子小刘。一次无意的机会,小何得知刘某曾在2000年曾与李某登记结婚,且两人尚未离婚。又因儿子一直与小何一起生活,由小何照顾。故,小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小何与刘某二人的婚姻无效,儿子由小何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与李某因性格不合两人两人时常发生争吵,2001年李某称外出务工后二人失去联系,这么多年过去,两人早已没有婚姻关系,因此不同意与小何的婚姻关系无效。

判决结果:

1、原告小何与被告刘某的婚姻无效;

2、儿子小刘由小何抚养,与小何共同生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至小刘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中刘某存在一个较为严重的误区:两人只要分开了,均因关系自动灭失。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自动离婚一说,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均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办理相关登记的,不发生相应的婚姻效力。故,刘某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终未被采信。

其次,婚姻无效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民法典》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调解书。不能达成调解的,可以参照离婚案件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的综合条件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有:

1、两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共同生活;

2、两岁多的小儿童,如果母亲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母亲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有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与儿童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

 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亲身边有其他子女的;

 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长优势,和父亲患有持续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状况,而不是与他们的孩子。

儿童的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需要他们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们单独与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帮助母亲照顾孙子;

3、对十岁以上的孩子,他们自由选择与母亲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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