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民法典》在微信群内被骂,群主不作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2021/08/19 17:24:59 查看1553次 来源:曾梦天律师

今天聊聊《民法典》在微信群内被骂,群主不作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律清斋案例

小美与AABB物业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

参考案例:(案件来源网络)

 

小帅是广州一家AABB物业公司员工,为便于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自行创建业主群,小帅成为该群群主。

2018年起,小区内多名业主却在群内长期频繁的对业主小美发表恶意辱骂言论,小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群主小帅,要求小帅采取措施,小帅于2019年才在群内发布公告,要求群内其他业主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在2019519日将该群解散。

小美将微信群内对自己进行言语辱骂的业主小蓝、小红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小蓝、小红等人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小美认为,小帅及AABB物业公司疏于对业主群的管理,对于自己的名誉受损也脱不开关系,也将AABB物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ABB物业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

但是AABB物业公司认为,员工小帅组建群的目的和初衷仅仅是便于服务业主,在群内发布公告等,并非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蓝、小红等业主在微信群内的辱骂言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并造成小美名誉受损,判令小蓝、小红等业主对小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小帅作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掌握更多管理权限,小帅应在自己权限范围内预防、制止群内成员的侵权行为。小帅是AABB物业公司的员工,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与加重小美名誉受损的程度存在因果关系,但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故判决AABB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小美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律师解析:

在群内公然辱骂他人、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微信群的群主对微信群是否存在管理义务?不履行义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尚无直接的明文规定。这也导致有的法院判决会认定群主需要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判决认为群主不需要承担责任,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我们都知道在群聊内的群主、管理员都拥有较高的管理权限,这些权限的存在本就是划分管理权利与义务的分界线,若群内有成员发表不良言论,也仅有群主、管理人员可以对其进行禁言、移除群聊等方式进行处置,故对聊天群管理不善,群主、管理人员不可避免要受到指责。

但也需要注意,群主、管理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也只是普通老百姓,其对聊天群管理的及时性、处理问题的公正性不可能等同于司法机关。

对此律师认为,作为群主、管理人员只要做到能运用管理权限对聊天群众的不良言论导向积极预防、及时阻止即可。

该案件步入公众视野,对于组建和管理聊天群具有警示意义。

 

相关法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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