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电费加价行为涉嫌违法

2021/08/19 17:25:22 查看232次 来源:苏海波律师

    笔者关注到深圳市及周边地区城中村租房居民用电价格,往往在1.2元-1.5元之间徘徊。根据本人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的情况,深圳市每年因城中村电费加价行为的投诉不在少数,但在该类投诉执法方面存在难度,在接到类似投诉之后,相关部门往往仅仅已调解处理,不能调解的,很少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行政机关表现得相当纠结和犹豫。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曾向深圳市住建局转发《关于整治我市“二手房东”问题的建议》(建议第20200053号),该建议中提到“政府主管部门应广泛接受承租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内容对违法违规收取水电费的二房东进行严格查处。”深圳市住建局回复“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房屋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水、电费的行为,属于租赁双方自愿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中央定价目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中列管的供水和电力价格范围,政府部门并未对此制定收费标准,对此类水、电费收费标准的投诉举报,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可以查处,市市场监管局现阶段一般以调解处理为主。”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都是禁止的。既然该法规定“个人”属于禁止范围,而个人显然不能够成为供电主体,故应理解为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代收电费的主体,而不局限于供电主体。城中村二房东属于上述条文中的“个人”,理所当然属于该法规范范畴,无权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至于“加收其他费用”是否就是指加价行为,笔者认为,该处“其他费用”应是包含但不限于加价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也就是说,二房东加收电费的行为,可以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述行政处罚。至于是适用《电力法》还是适用《价格法》的问题,则可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原则解决。

经咨询深圳市发改委,该委回复“我市城中村电价执行合表电价为69.12分/千瓦时(含税,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即深圳市城中村电价标准应为69.12分/千瓦时,远低于现阶段二房东所收取金额。

因此,目前深圳市二房东收取的超出上述电费标准的额外部分,均属于违法相关法律规定。鉴于现阶段物价行政职权已经实际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故市场监管部门应作为该类投诉的主管部门,在接到该类投诉之后应当依法对城中村电费加价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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