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取合法有效的录音录像证据?

2021/08/19 17:54:43 查看158次 来源:习定法律师

录音、录像能够通过记录当事人的对话、行为等直观、客观的反映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实,因而作为一种合法证据类型,被人们所广泛的采用。

       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以前,因其常常以录音、录像带或是光盘的形式被提交至法庭,一直被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现在随着电子产品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频繁的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更多通过手机、录音录像设备等电子产品进行录制,并储存于手机或U盘等电子介质中,所以法律将其认定为电子数据。不论录音录像是以何种证据形式存在的,我们都可以明确一点,录音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的。

       正是录音、录像的便捷、直观、客观,频繁的作为证据采用,法律也对其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和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70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第90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效力构成要件

1、内容真实

在真实性问题的审查上,法官会以这些作为审查的标准:

(1)有原始的录音录像、如是复制件或复制品应能与原始录音录像核对无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提供录音、录像证据时应提供原始载体,录音、录像原始的录音载体就是原件,其他拷贝文件都是复印件,所以应避免将录音、录像文件拷贝出来、做成光盘甚至存入云盘并将原始文件从原始载体中删除的情况。若证据非常重要,可采取公证手段固化证据。

(2)内容完整、客观真实、具有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改变。

(3)内容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证据提出质疑,且有足够证据加以支持时,该录音、录像证据就会失去证明力,存在不被仲裁员或法官采信的风险。

(4)录音录像主体、内容清晰、录音录像中主体与提供证据的一方所表述的一致。杂音、干扰等导致录音不够清晰或是录像画面模糊、晃动,可能因无法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审判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以直接认定为是真实有效的:

①在庭审中,经双方质证无异议的录音录像;

②由中立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公证处等)证明真实的录音录像;

③法院的生效裁决中已经确认真实的录音录像

2.内容关联

录音录像内容与案件存在实际关联。这样的证据内容很大程度上都是不可以被采信的,因为我们无法从中找到其与案件的联系。

3.手段合法

一是收集手段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等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干扰个人生活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收集手段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形成或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是收集手段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如收集录音录像违反人伦、违反正义观念的,也会导致所收集的录音、录像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取证方法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通过上文对录音证据的效力介绍,我们知道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那么仍然会被排除使用。希望各位在收集录音证据的时候,能偶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同时也不要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

证据提交注意事项

1.确保收集的录音、录像在采集录制设备上能够正常播放。

2.提供拷贝后的电子数据,注意保存原始录音录像资料。

3.提交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同时,应当附带提交相应的文字整理。

4.录音录像存在违法违法,获取的手段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5.单独的录音录像如果不能直接看出与案件的关联性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其他法律要求的,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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