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儿子儿媳购房款,二人离婚,法院:可撤销!

2021/08/19 19:46:56 查看181次 来源:吴宗涛律师


受房价日益增长的影响,年轻子女在生活中面临购房压力大的困境,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很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同时亦希望子女能够在父母年老之时尽心赡养子女受之应感念之

甲乙为夫妻,生一子丙,丙毕业后在大城市定居,欲买房奈何房价颇高,甲乙为解决孩子购房问题,将乡下唯一老房售卖,筹得首付款30余万元,丙和妻子丁顺利购买房屋一套,与二老共同居住。后丙和丁因经济问题不断争吵,哀默心死,双方决定离婚,初步约定:婚生子归丙抚养;房屋产权归丁所有,丁并承担剩余贷款及夫妻共同债务。甲乙知情后与丙协商后续居住问题,丙因名下无房屋,且抚育婚生子,无力承担二老赡养问题,遂与丁协商首付款返还给二老养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乙出资时,与丙丁系父母、儿子儿媳的亲情关系,出资时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仅口头约定了赠与符合一般社会常理。在此情况下,要求就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内容提供证据存在较大的举证难度。虽然甲乙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出资时双方协商了由丙丁赡养两位老人并允许两位老人与其共同居住,但是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公序良俗的层面而言,甲乙作为普通的乡镇居民,将毕生储蓄出资为儿子和儿媳购买房屋,符合一般父母为子女纾解经济困窘期的常理,亦有希望儿子、儿媳在父母年老之时尽孝心赡养之意,况且甲乙与儿子、儿媳共同在该房居住,亦在该房屋照顾孙子。但儿子、儿媳购房仅两三年,因儿子与儿媳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协商房屋归儿媳丁所有,丁离婚后不再与丙共同赡养甲乙,甲乙亦不能再居住该房屋。这显然与甲乙的出资目的相违背,若不将购房首付款返还给甲乙,可能会导致甲乙年老之时陷于经济困窘之地,有违公平之义和公序良俗。故甲乙主张出资款属于附义务赠与,即丙丁需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符合社会一般常理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甲乙因所附义务无法实现而主张撤销赠与,由受赠人丙丁返还房屋出资款合情合理合法。

父母穷尽一生积蓄支持子女,子女应尽心孝顺和赡养父母,同时应当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地,此为敬老应有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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