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因达退休年龄被辞退能否请求经济补偿?

2018/03/01 10:37:57 查看896次 来源: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生效的法律规范为《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即根据旧体制的身份制度可以分为工人和干部,其中干部身份(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可以分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可以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目前,我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参加工作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其中因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为生计不得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不在少数,而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老年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这一条中“终止”作何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区分解除与终止,终止即双方权利义务不再履行。而劳动合同并非自动终止,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一方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时,双方任一方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劳动合同终止。但如上所述,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用人单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条规定,是针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情况,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虽不同于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除行为,但综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尤其是关于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立法意图,即保护劳动者避免因失业,对于本文讨论的老年劳动者而言还有养老等陷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境况。劳动者有权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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