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风险及其防范

2021/08/20 10:29:45 查看196次 来源:李俊律师

拥有它,却不得不放弃它,而无论拥有还是放弃一切都是为了价款。这就是当下建设工程市场中多数承包人面临的现实窘境选择。而它则是法律赋予建筑工程承包人的特殊权利。它的名字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现实生活中,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不能得到的保障,主要就是因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合同约定的结算期过长、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结算延期或发包人超期审核结算或审价,造成施工企业没有在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给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所以,为了使企业远离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要严格审核合同的条款,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加上支付期限应少于6个月;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做好工程结算的相关工作,以保证工程竣工后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文件;要注意法律风险防范的问题,要及时的把控风险并且注意法律时效的问题,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实际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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