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16:12:12 查看149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购房合同的违约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申请人周先生仲裁申请称: 2016年12月26日,他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套商品房,他随后交付了购房款,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前,但是该武汉合同案中被申请人一直没有进行交房,违反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而且房子结构发生改动,与原设计结构不符,且未通知自己,违反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且造成房屋贬值。为此申请仲裁。请求返还多交付的相关费用;支付逾期交房的相应违约金;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申请人合法取得房权证书前所发生的违约金由被申请人继续承担)。以上三项共计95366元,申请人只主张59471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案仲裁费用。
该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答辩称,设计变更是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进行了,且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明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表示默认了房屋设计的变更。另外,购买房屋的时候,已经进行了优惠,所以申请人的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成立;被申请人也履行了通知交房义务,未及时交接也是由于申请人这一方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的责任在于申请人。故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对方进行了质证。
经查明: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将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房屋交付;此外,双方对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等也作了相应约定。该武汉合同签订之后,周先生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的房款。消防局向被申请人下达了消防违法通知书要求整改,随后该楼变更设计,均不开设窗口。2018年7月30日,房屋验收合格;2018年7月20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交房,但申请人至今未接受所购商品房,被申请人至今亦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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